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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朋友圈里骂同事
2015-04-14 10:49 佚名  中国普法网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博、微信、论坛”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逐渐得到普及,已成为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然而,社交媒体在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随之也产生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社交媒体发帖谩骂他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于某、盖某原是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底,盖某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于某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盖某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于某!”

  得知此事的于某认为自己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盖某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盖某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盖某的行为侵犯于某的名誉权,判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于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盖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盖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二中院终审后,认定盖某的行为侵犯了于某名誉权,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网上言论有规矩名誉侵权要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盖某是否公开发表了侵害于某名誉权的言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关于用户名为“小盖”的微信昵称是否为盖某所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此前微信的注册使用并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昵称也由用户自行决定,因此单纯通过微信昵称去识别用户身份非常困难。不过,由于微信朋友圈内的用户大多是同学、同事、亲友、生意伙伴等在现实中彼此熟识的人,能够相互证明朋友圈内彼此的身份关系。

  故在本案中,于某对微信用户身份的举证能力所及范围,也就是靠朋友圈内的其他用户出具证言。庭审期间,盖某和于某二人的同事出庭证明微信昵称“小盖”为盖某所有,符合常理,盖某亦未否认几名证人曾系其朋友圈用户,同时盖某既未能举证证明“小盖”昵称的使用者另有其人、也未能证明存在其所主张的“有人恶意陷害”的事实、也未就“有人恶意陷害”的可能性进行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定微信昵称“小盖”的实际用户即为盖某。

  关于盖某在朋友圈所发表的上述言论,是否侵害于某的名誉权问题。法院认为,“至贱无敌”、“傻逼”等言辞系粗鄙贬损之词,使用此类言辞对他人进行辱骂、贬斥,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他人心理伤害。微信朋友圈、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盖某发表的言论,侵害了于某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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