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imagesbanner_top.jpg
 首页 | 中心动态 | 招生与培养 | 法律法规 | 学术园地 | 法律援助 | 案例研讨 | 学生活动 | 奖助学金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学术园地>>正文
新《消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 仍缺乏配套规定
2013-10-31 00:00 法硕中心 

消费者维权难成为了近年备受关注的公众话题,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通过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部分商品经营者被告需“自证清白”

  此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为此,新《消保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对此进一步解释,举证应该是举反证,用充分证据来推翻消费者关于商品有瑕疵的主张。如果不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它没有瑕疵的话,应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但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需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就此表示,可以先把制度建立起来,包括诉讼主张、诉讼费收取等较细的问题,下一步司法机关可以针对实践的情况出台司法解释,把该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

  对于哪类案件适合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吴景明教授认为:“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肯定是涉及多数消费者的案件才可以,但至于是不是要求针对特定群体还要进一步考虑。公益诉讼是要求企业赔偿还是只是停止损害,还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

  最高院法官:法院审案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针对消费者在实际诉讼中面临的维权成本高、审判时间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昨日表示,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时,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张进先表示:“要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减、缓、免其预交的诉讼费;要实现快审快结。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要通过建议程序一审终审,尽快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版权所有:365娱乐登录法律硕士教育中心